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索 引 号 | FK024/2024-00004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16:58:4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部门名称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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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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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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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网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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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冬季 10:00:00至14:00:00 15:30:00至19:30:0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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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阜康市 准东街道 南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阜康市康宁路1064号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阜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04号城市管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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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及份数 |
1.开挖修复承诺书(一份)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一份)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一份) 4.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一份) 5.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证书(一份) 6.工程施工方案(一份)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总 规平面图)(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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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下载地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2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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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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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座机:0994-3252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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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郭吉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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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自取或邮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