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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索  引  号 FK024/2024-000044 主题分类
名        称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6-06 16:58:47
发文单位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部门名称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在线办理网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冬季  10:00:00至14:00:00         15:30:00至19:30:0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阜康市 准东街道 南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阜康市康宁路1064号 政务服务中心 阜康市政务服务中心04号城市管理局窗口

 

申请材料单及份数

1.开挖修复承诺书(一份)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一份)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一份)

4.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一份)

5.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证书(一份)

6.工程施工方案(一份)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总 规平面图)(一份)

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2000001

材料形式

纸质

咨询电话

座机:0994-3252976

联系人

郭吉恒

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