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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FK024/2024-000085 主题分类
名        称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5-27 16:53:56
发文单位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部门名称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试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在线办理网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12000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冬季  10:00:00至14:00:00         15:30:00至19:30:00

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阜康市 准东街道 南华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阜康市康宁路1064号 政务服务中心 阜康市政务服务中心04号城市管理局窗口

申请材料单及份数

1.开挖修复承诺书(一份)

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一份)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表(一份)

4.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

5.工程施工方案(一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

 

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2302MB1677806H400011702000003

材料形式

纸质

咨询电话

座机:0994-3252976

联系人

郭吉恒

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