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01/2024-00004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城市 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
文 号 | 阜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19:54:32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阜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工程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新闻媒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章 储运消纳场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储运消纳场。
第七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储运消纳场、临时储运消纳场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市城市管理局应提前谋划布局,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矿坑治理消纳,将建筑垃圾填埋场规划和建设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中。
建筑垃圾产生量超出既有消纳场所消纳能力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临时储运消纳方案。
在学校、医院、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储运消纳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建设和经营的指导监管。
第三章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
第八条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扬尘,出口道路硬化,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和车辆冲洗设备。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及证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城市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和核载质量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二)专用储运消纳场、临时储运消纳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设置清洗台及防扬尘、防污水外溢等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配备挖掘机、推土机和称重设备,安装照明和监控设施;
(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储运消纳场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储运消纳场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储运消纳场的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来源和重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章 装修垃圾处置
第十九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居民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居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五)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
(六)应当雇请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一条装修企业或业主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有效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市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市公安局、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商务工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涉及项目实施的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发现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反馈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通知图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