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以案释法制度
| 索 引 号 | FK044/2024-00001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以案释法制度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15:41:32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向行业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诠释林草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广泛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即以案释法应当在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应当把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效果。
对案件参与人、行业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以案释法活动应当经局领导批准。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及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四条 以案释法的主体为林草局执法人员、信访纠纷调处人员及其他需要与案件参与人接触的国家工作人员。
以案释法的对象为社会公众、行业服务对象和案件参与人。
第五条 我局工作人员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在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或正在进行的行政行为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第六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裁决)决定的重点内容、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同时告知案件办结后案件参与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相关的救济渠道。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面向行业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形式的以案释法活动,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法治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九条 向行业服务对象、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法治讲座、座谈交流、普法报告会、“法律十进”、法律服务等形式进行案例宣讲;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等传统媒介和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开辟典型案例访谈或专栏、在本单位官网微信微博和专业普法网站发布案例等形式以案释法;
(三)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每月向局法制科报送1例,并作释法说理方面的文字说明,局法制科审核把关,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司法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