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01/2023-00013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农民 工作细则 试行 的通知 | ||
文 号 | 阜政办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23 10:42:43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细则(试行)》已经阜康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区州关于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决策部署,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阜康市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阜康市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单位。
第四条阜康市根治欠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抓源头治理的原则。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完成工资保证金收缴、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置、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制度落实,施工过程中落实好实名制管理和依法用工管理等制度,加强欠薪问题的排查,及时调解欠薪纠纷,化解矛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依法处置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和非法欠薪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衔接,依法打击非法欠薪行为。
(三)坚持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领域内政府类、国有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和社会类投资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收缴、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欠薪纠纷化解等规范管理工作。乡镇组织实施的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和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由乡镇负责落实工资保证金收缴等规范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工资保证金收缴等规范管理工作。产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的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的自建房屋和厂房项目由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工资保证金收缴等规范管理工作。
各部门在履行监管责任的同时,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人社、住建、交通、水利、产业园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数量掌握、开工许可和备案办理信息等方面及时沟通,信息互通共享。在落实欠薪治理措施情况和处理欠薪问题中,人社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行业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相配合,联合惩戒,增强处理问题的手段。在打击非法欠薪行为方面,人社局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紧密衔接,提高依法打击非法欠薪行为的效率和能力。
第二章 职责措施
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整体工作,对根治欠薪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农民工工资履约保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由住建局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手续。交通、水利、农业等建设项目在办理开工批准或开工备案时,由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手续。人社局建立市域辖区内在建和续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社局报送建设项目信息,确保建设项目掌握准确完整,台账进行动态管理,人社局对未履行工资保证金的台账建设项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第七条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由住建局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手续。交通、水利、农业等建设项目在办理开工批准或开工备案时,由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办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手续。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低于当次拨款总额的30%),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金融机构须每月将施工企业开设专户情况报送人社局。人社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对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第八条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须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在全市根治欠薪专项巡查和检查中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的建设项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落实,整改不力的由人社局按劳动监察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落实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人社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台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通过“新薪通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对未履行“新薪通平台”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在全市根治欠薪专项巡查和检查中对实名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人社局按劳动监察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针对社会类投资建设项目落实建设单位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保证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的担保方式。住房建设和园区企业社会类投资重点领域,由住建局和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未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人社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落实依法用工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须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及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各行业主管部门平时加强对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依法用工管理情况监督,在全市根治欠薪专项巡查和检查中对依法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人社局按劳动监察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坚持欠薪问题线索动态清零。人社局对国家欠薪投诉平台、信访投诉平台和劳动监察受理的欠薪问题线索,坚持接诉即办、争取动态清零。重点难点欠薪问题线索,由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能及时转办到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解决时限,实现动态清零。
第十三条实行欠薪问题领导包案办理制度。重点难点欠薪未按期办结的线索,人社局履行劳动监察依法查处程序,同时由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分管市领导包案办理。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时限,负责包案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化解问题措施、不结案不得销号。对案件办理不力或拖延办理的情况,由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市财政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人社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须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开展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由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专项巡查和检查,按月对阜康市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摸排欠薪问题线索,及时掌握苗头性问题并处置。在重要节日期间和年底农民工讨薪集中时段,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成员主要单位选派业务骨干在人社局开展联合接访、协同处理欠薪问题。
第十六条落实欠薪维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市司法局在农民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专门法律援助窗口,确保农民工及时得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通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努力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人社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或责任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新人社发〔2018〕11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处理欠薪案件中拒不配合调查或有逃匿嫌疑的责任人,人社局报送市公安局申请配合采取措施调查。
第十九条在建项目出现非法欠薪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化解欠薪纠纷,同时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置等规范管理措施情况进行审查,按劳动监察程序进行处理。对承担欠薪主体责任且没有及时化解问题的施工单位,按欠薪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处理,同时由住建局按规定降低信用等级分值,列入住建领域黑名单,限制参加招投标。续建项目出现非法欠薪问题,除对问题当年按在建项目进行处理外,在次年施工中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项目落实各项措施情况不定期检查,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管的方式规范项目不再出现欠薪问题。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强化责任,履职担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和落实本细则规定的措施,工作不推诿、落实措施不打折扣,确保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出现非法欠薪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化解欠薪问题。加强隐患排查,坚持抓早抓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坚决防止欠薪事件蔓延扩大。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
政策解读:《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图文政策解读:《阜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细则(试行)》图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