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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索  引  号 FK014/2022-000010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2-10 12:23:01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交通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为及时准确掌握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阜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执行力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局党组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阜康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具有重大意义、作用和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单位干部职工。

第四条 系统各单位、局各科室需要向局党组报告、请示的内容:

1、重要工作。包括单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上级各种重要会议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各种重要(大型)会议的筹备召开情况等。

2、重大收支项目。包括单位工程项目的收支情况;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情况;工程机械(设备)、公务用车和工作用车的更新情况;重大非生产性开支情况等。

3、重要人事安排。包括股级以上干部的调整任免情况;重要岗位(财务、人事)工作人员的调整情况;本单位以及下属机构或企业工作人员的调出调入情况等。

4、重大社会动态。包括各类信访稳定事项;安全生产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

5、重要决定。包括各类改革政策的制定出台;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各类贷款集资;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参观学习;运输场站、线路的建设审批;单位办公场所、生产厂房的改扩建;单位土地的出让、置换等。

6、重要社情民意。包括社会群众、新闻媒体、单位干部职工反映或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涉及重大政治、经济、职工群众利益方面的问题等。

7、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包括领导干部的工作失误;单位干部职工发生的违法违纪和重大民事纠纷问题等。

8、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9、党组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年工作总结。

10、全区交通运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

11、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

12、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

13、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4、财政预决算、资金支付等方面重大事故、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15、其它应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局在岗干部职工需要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家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配偶、子女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4、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部门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5、本人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6、局干部职工本人请假半天以内的,向局办公室主任呈请书面假条,局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半天以上的,须向局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呈请书面假条,签字批准后在局办公室主任处报备,方可休假。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各单位要把向局党组请示、报告重大(重要)事项作为自觉接受组织领导的一项基本制度,特别是单位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及时准确地向局党组报告请示重大(重要)事项,努力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2、凡需要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重要)事项,必须由本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以书面或其它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必须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主要指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事后要立即报告。

3、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重大(重要)决定事前要如实向局党组请示,待局党组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本级无法决定的重大(重要)事项,要立即向局党组请示,待局党组研究后再作决定。

4、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安全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报告局党组。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采用电话或口头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及时、详细的进行续报。

5、凡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工作都必须坚决落实,确实遇到困难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情绪。

第七条 违规处理办法:

1、局党组将加强对本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本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一项重要内容。

2、对于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重要)事项的,局党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或诫勉性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其所在领导班子责令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严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上报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p>

3、对于各单位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重要)事项的,局党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班子成员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性谈话,并责令班子集体作出检查,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严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上报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