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 FK005/2021-00004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17:21:1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加强民政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确保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三条 各科室、下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市法制办备案的同时,应当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 报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局法制办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科室、下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办和市民政局法制办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三)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和主要证据;
(四)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五)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因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