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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  引  号 FK005/2021-000040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8-15 17:19:48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完善依法决定,提高决定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法制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主体、事实、依据、程序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以下内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以下简称重大决定):

(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照、撤销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对社会影响较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情况复杂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阜康市民政局法制负责对本局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重大决定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民政局法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对料,同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拟作出重大决定的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与该决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法制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六条  法制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向法制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七条  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应当在重大执法决定办结的限期内,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相关材料给法制进行审核。法制接到送审材料后,应建立受案登记。

第八条  重大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包括目录、法律文书、取证材料);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适当,强制措施运用是否正确,有无越权办案等。

第九条  法制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

(二)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条  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法制认为有必要向班子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十一条  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时,法制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法制提出专项预算方案,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意见。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决定承办科室、下属机构未依照本制度提请法制进行审查,导致决定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阜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阜康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