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 引 号 | FK005/2021-00004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17:19:4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完善依法决定,提高决定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法制办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主体、事实、依据、程序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以下内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以下简称重大决定):
(一)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照、撤销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对社会影响较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情况复杂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阜康市民政局法制办负责对本局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重大决定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民政局法制办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对料,同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拟作出重大决定的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与该决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法制办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制办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六条 法制办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向法制办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七条 承办科室、下属机构应当在重大执法决定办结的限期内,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相关材料给法制办进行审核。法制办接到送审材料后,应建立受案登记。
第八条 重大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包括目录、法律文书、取证材料);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适当,强制措施运用是否正确,有无越权办案等。
第九条 法制办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
(二)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条 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法制办认为有必要向班子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十一条 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时,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法制办提出专项预算方案,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五条 法制办审核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意见。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决定承办科室、下属机构未依照本制度提请法制办进行审查,导致决定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阜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阜康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