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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民政局职能职责便民服务公开

索  引  号 FK005/2021-00003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民政局职能职责便民服务公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10-22 17:39:09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民政局职能职责便民服务公开
   
社会救助办 社会福利办 殡葬管理所 基层政权办 婚姻办 社会组织办 区划地名办 社会福利中心
0994-3233290 0994-3233290 0994-8357444 0994-3221069 0994-3223859 0994-3221069 0994-3222292 0994-3225181
职责: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牵头负责脱贫攻坚工作。
标准:城乡低保580元/人/月;临时救助:2000元以下各乡镇、街道救助,2000元以上市民政局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19〕55号)
职责: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残疾人福利发展政策措施和标准。拟订特困人员、孤儿政策措施和标准。
标准:1.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标准:分散800元/人/月、集中900元/人/月。
2.孤儿生活补助标准
:1400元/人/月
3.残疾人“两项”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10元/人/月。
4.高龄津贴:
80岁、90岁、10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
政策依据:《特困人员供养办法》(民发【2016】178号)、《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细则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0】3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职责: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措施;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政策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职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策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职责:拟定婚姻登记政策措施。负责做好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相关工作。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职责: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措施;承担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监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会组织党建、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职责: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措施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规划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和纠纷。
政策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职责:负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负责儿童福利收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措施和标准,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政策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国办[2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