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索 引 号 | FK012/2021-00015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12:29:5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复阜康市意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改气项目、阜康市越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回收破碎3.5万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详情见下表)。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27日(3个工作日)。如对项目在环保方面有任何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传真等方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94-3222167
传 真:0994-3222167
通讯地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邮 编:831500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阜康市越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回收破碎3.5万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 |
阜康市越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阜康市九运街镇地号061-295)1号(租用厂房),阜康冶炼厂斜对面 |
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拟建设2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年处理能力3.5万吨废塑料瓶(废矿泉水瓶、废饮料瓶等PEP材质的废塑料瓶)。项目所用的原辅料为废塑料瓶(废矿泉水瓶、废饮料瓶等PEP材质的废塑料瓶),属于一般固废。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旧塑料瓶破碎采用湿式破碎方式,经湿式破碎后粉尘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项目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标准,用于项目区绿化。 (三)落实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噪声采取优选设备、降噪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回收的原料废旧塑料瓶及破碎后的成品塑料片,废铁丝、瓶身标签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贮存,将固废储存场所建成半封闭堆棚,并设有防雨、防晒、防尘、防渗、防扬散和防火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铁丝、瓶身标签等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需签订外售协议在项目区收集后定期外售,严禁将瓶身标签等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污泥及浮渣定期交九运街镇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阜康市意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煤改气项目 |
阜康市意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晋商工业园区内 |
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停用现有烘干窑煤炭供应链,利用原有烘干窑,新建一条燃气供应链,包括地下燃气管道,自减压撬到烘干窑,管线长度约100m,减压区新建一个减压撬(Q=1000Nm3/h,P=25MPa),储罐区设有一个CNG气瓶拖车位,可存放一个气瓶(V=18m3,P=25MPa),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燃料采用天然气,烟气经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满足《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制,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用水,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无新增废水排放。 (三)落实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噪声采取优选设备、全封闭设备间、定期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不新增工作人员,不产生新的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过回收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线,不外排。 (五)“以新带老措施”:厂区生活污水接通园区污水管网,达标排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的要求,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