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环函〔2021〕14号阜康市新瑞鑫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FK012/2021-00017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环函〔2021〕14号阜康市新瑞鑫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10 16:19:4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环函[2021]14号
关于阜康市新瑞鑫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
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新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阜康市新瑞鑫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改扩建,矿区位于阜康市城西南方位14.3千米处,阜康市水磨沟乡,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7°52′52.100″,北纬44°03′25.200″。矿区面积11.59hm2,年开采砂石料20万m3。项目设计采用凹陷露天开采方式,采取滚动式开采,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的采矿方法。项目建设内容由采矿场、工业广场、表土堆放场、成品推放场、废料堆放场、生活办公区、环保工程以及道路区八部分组成。项目总投资2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8万元。
二、根据乌鲁木齐鑫达众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行管理中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和《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的有关要求合理规划及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道路和现有设施严格控制占地面积。科学合理组织施工设计,划定施工区红线,严禁红线以外的施工行为;科学设置废石场和弃土场,对废石场及弃土场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表土提前剥离并集中养护,满足恢复条件后及时用于生态恢复;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从源头控制生态环境破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结合开采时序合理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并与开采生产统一规划和落实。开采服务期满后进行全面的生态修复工作,及时拆除地表建筑设施,设立警示牌,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和土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露天开采应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对工作面和采装点堆体采用洒水降尘,最大限度减少工作面的粉尘排放。项目施工应合理规范建设表土堆场。表土堆场应采取有效的遮盖方式或洒水碾压控制扬尘污染。同时采用滚动开发的方式进行开采,分区域开采完后及时进行表土回填采坑,有效减少表土堆放量。成品堆场采用全密闭仓储存,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方式密闭输送,同时设置雾炮机对成品堆场表面洒水降尘;对原料堆场采取封闭料棚方式储存,同时设置雾炮机对原料堆场表面洒水降尘,保持料堆表面湿度,抑制粉尘产生;装卸操作避免大风天气,并采取喷雾降尘控制扬尘污染。进场道路硬化,减少运输扬尘的产生。
砂石料进料口、破碎筛分场地采取全封闭车间并配备布袋除尘器,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厂界无组织粉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洗砂废水,洗砂废水经防渗沉淀循环水池处理后回用于洗砂车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收集后经隔油及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水水质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4275-2019)中表2标准后用于矿区周边荒漠绿化,严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要求。
(五)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废石场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污染控制要求。废石场堆存的剥离表土与临时储存的废石应分区堆放,废石定期清运并综合利用。废石场周边应采取有效的挡护措施和排洪措施。对于排土场,业主应加强管理,对堆砌的砂石料及时平整,确保表土堆场的扬尘降到最低水平,对排土场的每层稳定平台要加强水土保持,洗砂淤泥泥饼全部回填用于采坑生态恢复绿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随意倾倒。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项落实,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强化废石场水土流失、采石场扬尘、生态恢复等重点环保措施的落实,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四、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颗粒物:0.54t/a,倍量替代量1.08t/a,从关停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减排量中核减,重污染天气期间排放量执行应急减排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在运营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环保“三同时”执行等情况具体负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21年6月21日
抄 送:存(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21年6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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