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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规范设置和管理重点项目临时取料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K001/2021-00011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规范设置和管理重点项目临时取料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规范 管理 重点项目 临时 暂行 办法 的通知
文        号 阜政办规〔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4-23 13:27:35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阜康市规范设置和管理重点项目临时取料场暂行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阜康市规范设置和管理重点项目临时取料场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但随着辖区内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砂石料需求不断增大,全市持证砂石料厂砂石料供应能力不足的情况日益凸显,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保障辖区内重点项目顺利推进,依法规范设置和管理重点项目临时取料场,合理开发利用我市有限的砂石矿产资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依据、原则及范围

(一)设置依据

1.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1号)第九条:“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保障的重点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同时文件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基础性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范围和建设工期内用于本项目的砂石土矿,无需办理采矿登记。”

2.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函〔2021〕8号)第五条规定:“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对自治区级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项目建设所需砂石粘土资源供应工作,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范围和建设工期内用于本项目的砂石土矿,无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设置原则

1.为依法保护持证砂石料企业的权益,距项目区直线距离10公里范围内有持证砂石料企业的,不再设置临时取料点,原则按市场化方式购买。

2.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原则上不在平原地区设置临时取料场,尽量在丘陵或山区地带设置临时取料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国省道、铁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不设置临时取料场。

3.临时取料场仅针对县市有权限设置的三类砂石料矿产。

(三)设置范围

在阜康市行政辖区内建设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公益性、基础性工程建设项目。

(四)取料手续办理主体

临时取料场取料手续办理主体必须是项目工程建设中标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临时取料场出让给项目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收益标准

(一)资源收益测算依据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2.昌吉州人民政府2019年8月向社会公布的阜康市辖区内砂石料基准价底价为1.08元/立方米。

3.阜康市近年来出让砂石料矿业权评估单价及成交单价平均价值。

(二)收益处置价格及其他相关费用收取

1.依据以上测算依据,结合近年来砂石料矿业权评估及其他县市临时取料点有偿设置整体情况,确定阜康市临时取料点有偿协议出让资源收益处置单价为5元/立方米(矿业权出让收益县级收缴的,按中央40%、地州市7.5%、县市52.5%分成处置)。

2.除缴纳资源收益外,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计价房〔2001〕500号)规定,临时取料单位按照文件标准向自然资源局缴纳采挖用地管理费及临时用地管理费等费用。

三、临时取料场设置办理流程

(一)中标施工单位向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提交配置临时取料场的书面申请文件,并提交国家及自治区发改委核发的重点项目批准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备案文件。

(二)经市国土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与乡镇人民政府、中标施工单位共同对拟选取的料场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专业单位对取料场进行勘界,明确取料范围和取料标高,对取料资源量进行测量核定。

(三)取料单位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共管账户使用协议,暂存地质环境治理费用(丘陵地带200万元,山区地带150万元)。

(四)取料单位按照市自然资源局要求,提交砂石料开采、项目实施后限期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等方面承诺书;并暂存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共管账户资金),取料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质环境,拒不恢复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动用共管账户资金进行治理。

(五)取料单位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取料协议》,并按照程序办理草场或林地征占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六)取料单位按照经专业单位测量的资源量向市财政缴纳资源收益。

四、临时取料场管理要求

(一)批准设立的临时取料场严禁私自转包、发包,取料主体单位必须是重点项目的承建方或直属企业;取料单位只能采挖戈壁料,不得进行筛分,不得对外进行销售,只能用于重点项目所需,若在取料过程中出现对外销售获利的情况,根据签订的协议无偿收回取料场,将取料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进行惩戒,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取料施工单位严禁在取料场周边设置拌合站、商混站,

确需设置临时拌合站的,选址原则上在乡镇偏远区域,需环保及安全生产部门同意并符合相应要求;设置拌合站、商混站事宜需提交市国土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审批。施工单位需与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共管账户,暂存80万元后期恢复治理费,重点项目竣工后30日内自行无偿对地面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三)在取料过程中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取料,取料结束后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对采坑削坡降坡覆盖黄土恢复地貌。

(四)施工单位在完成治理后要及时申请验收,自接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乡镇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解封共管账户内的地质环境治理费,拒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按照协议使用地质环境治理费进行治理。

(五)取料单位委托专业单位编制开发利用(开采)方案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在取料过程中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取料;取料结束后严格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取料单位需编制环评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并经环保及水利部门批复后严格按照方案落实。

(六)项目指挥部或中标施工单位对取料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监管严重失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进行严肃处罚。

(七)取料单位在取料过程中必须对料堆采取防尘网覆盖,

对运输车辆必须采取篷布遮盖的方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拒不采取抑制扬尘措施的,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八)凡特殊情况取料的需提交市国土资源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五、临时取料场管理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设置临时取料场,负责料场的初步选址、料场设置议题的提交、复垦协议的签订、采挖用地管理费的征收、料场勘测定界、方量测算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料场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料场日常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管,指导施工企业降低开采带来的环境污染,指导临时拌合站、商混站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对拒不采取抑制扬尘措施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市发改委负责审查重点项目资格,确定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对阜康市辖区内戈壁料价格进行鉴定,为资源收益征收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临时取料场的道路扬尘管控工作,负责指导施工企业对破损的路面及时进行修补;市住建局对重点项目临时拌合站、商混站进行定期检查,重点项目结束后督促企业进行拆除。

临时取料场设置前,需经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改、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同意,各部门需在联合审批单上加盖公章,签署同意设置的意见。

六、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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