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鑫瑞盛泰节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FK012/2020-00009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新疆鑫瑞盛泰节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12:58:5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新疆鑫瑞盛泰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鑫瑞盛泰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报来《新疆鑫瑞盛泰节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位于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10′12.39″,东经 87°50′23.48″。新建生产车间、办公楼及门卫室等建筑8417平方米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主要建设年产PE给水管材3000t/a生产线、年产PVC管材4500t/a生产线。项目主要原辅料为PVC塑料颗粒、PE塑料颗粒、色母料等。主要生产工艺:混料、加热挤出、定型、冷却、牵引、切割、成品。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3%。
二、根据新疆金咨源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生态破坏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行管理中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期扬尘的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4级及4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做到工地100%围挡、主要道路100%硬化、土方水泥等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湿法作业。营运期原料上料、混料要求气力输送全程密闭,熔融挤出过程应封闭或设置垂帘,熔融挤出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中收集通过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混合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措施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需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排放需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需采用雨、污水分流。施工废水经临时防渗沉淀池集中收集后全部用于洒水抑尘及绿化,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由阜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落实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严格控制施工机械作业时间,建筑施工噪声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设置防震、消声装置,运营期营期噪声排放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贮存,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的塑料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分类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收集、储存和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活性炭必须定期更换且建立台账;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502t/a,倍量替代量1.004t/a,从关停新疆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减排量中核减,重污染天气期间排放量执行应急减排的要求。
(六)该项目需按照阜康产业园要求,安装分表计电、活性炭吸附饱和报警装置,并联网运行。
(七)项目区裸露土地、道路需采取硬化、绿化、覆盖,物料堆场需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杜绝扬尘污染。
四、项目竣工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统一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在运营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新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阜政办【2015】44号)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管,阜康市环境监察大队对环保“三同时”执行等情况具体负责。
八、《关于对新疆鑫瑞盛泰节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8】156号文件予以作废。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