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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焦油深加工装置原料多样化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FK012/2019-000080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对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焦油深加工装置原料多样化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7-26 11:18:22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收到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报送的《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焦油深加工装置原料多样化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经我局研究,对该项目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本项目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中区、甘河子镇东北、园区中部,宝舜化工现有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场地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22′30.82″,北纬44°06′46.43″。建设规模为依托现有30万吨高温煤焦油深加工装置,技改新增沥青储罐、烟气净化装置及辅助设施,通过工艺参数的改变使装置能进行中低温煤焦油的加工,技改后,高温煤焦油深加工15万吨/年,中低温煤焦油深加工15万吨/年,不新增产能。项目主要原辅料为高温煤焦油、中低温煤焦油、碱液(32%浓度)、氧化钙。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16.67%。

二、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技改项目及项目原有装置中物料储存、转移、运输、工艺、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敞开液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口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锅炉进行低氮改造,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

五、本项目高温煤焦油、中低温煤焦油、焦油残渣、污泥(不包括生化污泥)及废洗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收集、贮存、处置中低温煤焦油。

七、根据《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关于新疆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2〕901号)原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26.256吨/年、氮氧化物27.35吨/年、化学需氧量145.5吨/年、氨氮13.8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46.31吨/年,该公司二期(1×30万吨/年低温煤焦油加工装置、1×5万吨/年洗油深加工装置、1×3万吨/年萘系减水剂生产装置)、三期(1×30万吨/年高温煤焦油加工装置、1×2.5万吨/年粗酚加工装置、1×10万吨/年蒽油加工装置、1×15万吨/年馏分油加氢装置)不再建设。本次技术改造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7.76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08吨/年、化学需氧量5.43吨/年、氨氮0.7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5.02吨/年,未新增污染物排放,不再核拨污染物总量。

八、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九、在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