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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鹏旗鸿拓新型节能材料厂新增年产1000t聚乙烯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FK012/2019-000076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对新疆鹏旗鸿拓新型节能材料厂新增年产1000t聚乙烯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7-19 10:52:19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新疆鹏旗鸿拓新型节能材料厂:

你公司报来《新疆鹏旗鸿拓新型节能材料厂新增年产1000t聚乙烯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位于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一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12′50.10″,北纬44°8′10.43″。新增年产1000t聚乙烯制品(塑料包装桶)生产线一条于原有项目车间内,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项目主要原辅料为聚乙烯颗粒、调色剂。塑料包装桶工艺流程主要是:原料干燥、熔胶吹塑、保压冷却、脱模、人工修边、破碎(只能处理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该项目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10%。

二、根据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行管理中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胶吹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非甲烷总烃的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混料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颗粒物的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阜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排放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粉尘和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回用于生产过程,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标准要求。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存储,交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

(五)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063t/a,倍量替代量0.126t/a,从关停阜康市粤华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削减量中落实,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为1760.90181吨,扣除本次2倍替代量后余量为1760.77581吨。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运营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阜政办【2015】44号)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管,阜康市环境监察大队对环保“三同时”执行等情况具体负责。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批复文件分别送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监察大队及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