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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鑫永昊地板有限公司年产30000m2防静电地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FK012/2018-000025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对新疆鑫永昊地板有限公司年产30000m2防静电地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阜环函[2018]23号 发布日期 2018-04-16 10:55:35
发文单位 阜康市环保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新疆鑫永昊地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疆鑫永昊地板有限公司年产30000m2防静电地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租赁新疆荣春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和办公生活区2000m2,厂区东侧为经一路,南侧为新疆西能恒业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侧为多宝利家具厂厂房,西侧为空地,地理坐标为北纬44°9′20.55″,东经87°49′10.07″。项目主要原辅料为钢套、水泥、粉煤灰、PVC面层、封边条、成品瓷砖、环保胶粘剂等。建设年产30000m2防静电地板生产线一条。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1万元,占总投资5.02%。

二、根据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业主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综合利用等环保措施的条件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水泥、粉煤灰等原辅料必须采用密闭筒仓仓储,仓顶呼吸口必须设置除尘器集中收集处理,物料储存、输送、搅拌、刷胶等工序必须全密闭,自然晾干过程必须在室内进行,加强车间排风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符合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冲洗等生产废水必须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需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暂存于厂区内防渗池中,综合利用不外排,待园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需无条件接入。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设置防震、消声装置,噪声排放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集中收集后运至静脉园处置,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本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纳入环保验收内容。

五、项目竣工后,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在运营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新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理体系的实施方案》(阜政办【2015】44号)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管。阜康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该项目的“三同时”执行等情况具体负责。

阜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