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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鑫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门窗及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FK012/2018-000024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对新疆鑫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门窗及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阜环函[2018]22号 发布日期 2018-04-16 10:54:42
发文单位 阜康市环保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新疆鑫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疆鑫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门窗及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租赁新疆安居超越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和办公生活区3904m2,职工食堂依托新疆安居超越建材有限公司生活区,厂区东侧为经一路,南侧为新疆巨龙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侧为空地,北侧为新疆荣春腾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理坐标为北纬44°9′19″,东经87°49′16″。建设年产门窗10万平方米生产线一条,其中铝合金门窗5万平方米、塑钢门窗5万平方米,项目不包含玻璃生产,玻璃作为原材料,只进行切割、组装。生产工艺为:塑钢型材切割、串毛条、焊接、钻孔、组装包装成品;铝合金型材切割、钻孔、组装包装成品。项目总投资584.54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占总投资的3.1%。

二、根据乌鲁木齐天辰创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业主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综合利用等环保措施的条件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切割、焊接等过程必须全密闭,粉尘必须经布袋除尘器集中收集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需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暂存于厂区内防渗池中,综合利用不外排,待园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需无条件接入。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设置防震、消声装置,噪声排放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厂区绿化美化。

四、本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纳入环保验收内容。

五、项目竣工后,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在运营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新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理体系的实施方案》(阜政办【2015】44号)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管。阜康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该项目的“三同时”执行等情况具体负责。

阜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