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三个 制种产业配套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16/2017-00001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名 称 | 关于印发《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三个 制种产业配套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18 | 发布日期 | 2017-02-24 16:57:16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农业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制种企业:
为规范全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农企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制定了《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级评估实施细则》、《阜康市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三个制种产业配套制度,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3.《阜康市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
阜康市农业局
2017年2月24日
附件1
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加强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基地管理,有效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种子产业发展环境,依据《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备案公告制度
1.凡在阜康市内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由国家农业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颁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凡在阜康市内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当年3月10日前持企业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市种子管理站进行登记备案。
3.市种子管理站对审查合法的种子生产企业以书面等形式向种子生产乡镇、村进行公告,供制种村、制种户自主选择合作生产的种子企业。
4.禁止无合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阜康市内进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
5.任何制种村、制种户不得为无合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
6.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隔离区标准或用非正当手段恶意竞争种子生产基地。
第二条 实行种子生产面积授信制度
1.凡在阜康市内具有合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种子生产面积规模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的信用评估定级决定,实行种子生产面积规模授信制。
2.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由市农业局按照《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各企业信用评估定级结果及授信额度由市农业局于每年3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3.各级信用等级企业种子生产面积规模授信额度分别为:AAAA级不设上限,AAA级不得超过3万亩,AA级不得超过2万亩,A级不得超过1万亩;其他有合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超过0.3万亩。
4.各种子企业必须在市农业局种子生产面积规模授信额度内进行种子生产。
第三条 实行制种户代表大会制度
1.制种村村委会通过召开制种户代表大会,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市种子管理站公告的合法种子生产企业中选择种子生产企业,并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
2.种子生产基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基本稳定的原则,在确保300米隔离区的基础上,由制种户(合作社)和种子企业自主双向选择,确定具体的种子生产地块。
3.通过制种户代表大会协商确定种子纠纷解决方案。
第四条 实行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1.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市农业局制定的合同范本,与村两委负责人和制种户代表协商确定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条款,经乡镇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后,向制种户代表大会通报。
2.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必须在播种前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应先由种子生产企业签字并盖章,制种户(合作社)后签字,被委托生产种子的企业,应当在合同上加盖委托方公章,并由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
3.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签定时乡镇司法所应进行现场监督。
4.种子生产企业,应在当年5月20日前将签订的种子生产收购合同,以村为单位按生产种子的品种和面积到市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
5.市种子管理站要有专人负责种子企业备案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对企业书面提出的商业秘密做好保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种子生产标准化制度
1.种子生产标准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GB4401.1-2008》的基础上,由农企双方协商确定种子质量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
2.种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的特点,按品种制定《杂交玉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并作为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的附件。农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标准)进行玉米种子生产管理。种子生产企业因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生产质量等问题由种子企业承担责任。因制种户(合作社)违规操作造成的种子质量等问题,由制种户(合作社)承担责任。
3.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
第六条 实行守法诚信保证金制度
1.各制种企业于3月15日前根据授信计划种植面积,按每亩50元的标准到市种业协会缴纳守法诚信保证金,市种子管理站再给制种企业开具《阜康市玉米制种基地准入通知书》到基地乡镇备案准入。5月30日根据合同实际落实种植生产面积多退少补。
2.守法诚信保证金账户由市种业协会设立专户,专人负责收缴,加强监管,任何情况下不得挪做它用。
3.所缴纳的守法诚信保证金当年合同履约完毕,没有发生违规违法的企业,本息一次性退还;
4.对发现有恶性竞争基地、套牌侵权、抢购套购其他公司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扣除守法诚信保证金。
第七条 实行种子纠纷调解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交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在第一时间积极协调处理,不得将矛盾纠纷扩大化。
2.村委会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农企双方在种子生产隔离区、灌溉、去雄、去杂、交售、付款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3.市种子管理站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协调解决种子生产纠纷。
第八条 实行农业生产保险制度
1.制种企业和制种户种植的杂交制种玉米必须参加农作物保险,根据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按照比例承担农业生产保险费用。
2.在5月30日前,除财政补贴的保险费外,按照实际种植生产面积每亩8.4元的标准(其中公司、制种户各承担保险费的50%),向承担玉米种子生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缴纳玉米种子生产保险金。
第九条实行种款兑付限期制度
1.种子生产企业与制种基地村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社签订制种合同时要明确种款兑付期限,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兑付,于当年12月31日前兑付完毕,一律不得拖欠,坚决杜绝留尾款套取下年种子生产基地的行为。
2.当年制种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全部兑付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由市种子管理站在全市公开曝光。
3.企业必须将种子全款结算清单、付款凭证等在次年的1月5日前上报市种子管理站备案,作为企业评估定级的依据。
第十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市种子管理站在每年3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合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授信规模。
2.各制种村必须将制种户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合同、制种附加合同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实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
1.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年底不予评等定级,并报上级种子管理部门在全地区曝光。
(1)严重违反《种子法》,生产转基因种子,发生侵权、套牌生产的。
(2)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种子的。
(3)生产假劣种子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种子生产基地的。
(5)套购、抢购其他公司种子的。
(6)因重大技术指导失误给制种户(合作社)造成损失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引发制种户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严重超过合同期限,拖欠农民种子款引发制种户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造成制种户群体上访的。
2.有下列行为的制种村、制种户,列入制种村、制种户“黑名单”,在次年对该村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其种子生产规模,在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曝光,由市农业局协调金融部门取消其信用村、信用户资格。
(1)为无合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种子生产的。
(2)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行为并引发制种户群体上访的。
(3)不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进行管理,造成严重种子质量事故的。
(4)不按照合同约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的。
(5)在交售的种子中掺杂掺假种子的。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监管,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1.凡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市农业局依法从严查处,达到司法立案标准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公安、法院、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对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违纪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出现行政不作为,对管辖区内违法违规、恶意竞争基地行为不劝阻、不制止,对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审查不严,对村干部管理缺失,辖区内出现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劝阻、不上报,出现种子隔离区、质量和收购、付款等纠纷不及时有效调解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纪检委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种子生产基地村委会、村党支部及制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违法违规收取企业服务费,引进无证、信誉度差的企业或签订不规范合同,对制种户造成重大损失、引起制种户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乡镇纪检委依法依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阜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等级评估对象为在阜康市辖区内持有合法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级分为AAAA级、 AAA级、 AA级、 A级四个等级。企业重合同守信等级评估采用百分制,其分值和企业等级对应关系分别为:95分以上(含95分)为AAAA,90--95分(含90分)为AAA ,80--90分(不含90分)为AA,70-80分(含70分)为A。低于70分为不定级企业。
第四条 重合同守信用等级评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
1.重合同评估内容及分值(共3项,共50分)
(1)合同规范合法(10分)。严格按照《阜康市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的审查、签订、备案得10分。无种子生产合同不得分。不使用全市合同范本的扣5分。不及时进行合同审查备案的扣2分。
(2)种子质量合格(20分)。种子生产隔离区安全、亲本种子质量合格、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生产管理技术正确、花期调节有效、去杂去雄及时有效、生产档案健全),种子质量合格得20分。发生种子生产技术指导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种子生产档案不建立的扣5分,不健全的扣2分。在各级农业部门种子质量监督抽检中被检测出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扣5分。
(3)种子纠纷防控处理有效(20分)。在种子生产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种子纠纷得20分。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有效调解种子纠纷,引发制种户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扣10分。
2.守信用评估内容及分值(共3项,共50分)
(1)生产经营守法(20分)。严格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得20分。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扣10分,发生侵权生产、套牌生产、无证生产种子的分别扣5分。
(2)自律性强(15分)。无恶意竞争生产基地、无套购、抢购种子行为的得15分。经查使用非正当手段恶意竞争生产基地、有套购、抢购种子行为的扣10分。
(3)守信付款(15分)。按合同约定期限收购种子全额付清种子款得15分。超过《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约定期限付清种子款的按逾期时间长短扣分,每逾期5天扣1分。出现留尾款套取次年生产基地的行为扣10分。
3.奖励加分项目(共4项,30分封顶)
(1)获国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加10分、5分。
(2)育成一个国审品种的加5分,育成一个省审品种的加3分。
(3)在市内建成使用种子烘干塔精选加工厂的加10分。
(4)获得年度自治区、自治州、阜康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组织实施。评估活动由市农业局统一组织,制种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种子管理站配合。
2.评估方法。由市农业局组织,制种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种子管理站配合,采取实地检查、抽查、调查等方法,按照评估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估打分,形成各阶段项目的评估材料。最终根据全年评估得分结果对评估的企业进行审查、定级。
3.评估结果公示及应用。对当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估定级结果由市农业局在次年3月10日前进行公告,并根据据企业当年的重合同守信用评估定级结果对企业进行种子生产规模授信。AAAA级企业生产面积不设上限,AAA级企业生产面积不超过3万亩,AA级企业不超过2万亩,A级企业不超过1万亩。无认定级别但有合法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种子生产规模不得超过0.3万亩。
第六条 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级一年一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阜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阜康市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201 年 号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乡(镇) 村委会 农户(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种子法》、《合同法》及《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为甲方生产品种(组合)为
亩(大写)玉米杂交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 在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玉米杂交种提供合法的品种供制种户进行生产。
2.提供给农户繁育的玉米杂交种品种是非转基因、非侵权、非套牌且经过合法审定的,否则对制种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3.按每公斤 元的价格向乙方提供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亲本种子。
4.分品种制定指导乙方制种生产的《玉米杂交种生产技术规程》(以下简称《生产技术规程》),作为合同附件。
5.同乙方共同确定适合进行玉米杂交种生产的地块,必要时要有甲乙双方确认的书面材料。
6.对制种户进行科学、真实的生产品种(组合)的介绍,说明其优点、缺点和种植管理中的重点注意事项。组合品种与栽培技术规程一致,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7.为乙方无偿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及种子质量检测服务。
8.按播种出苗后核实的制种面积,每亩向乙方提供 元的玉米杂交种预购定金,预购定金的三分之二在出苗后30日内提供,三分之一在抽雄前提供。
9.按每亩 元的标准(其中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为 元,制种户应承担的保险费为 元),按照实际种子生产面积,在5月30日前向承担玉米种子生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缴纳玉米种子生产政策性保险金。
10.对因亲本种子质量问题、技术指导失误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11.对乙方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合格种子,按合同收购、付款。
12.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准确记载种子生产的各个环节和项目,关键环节必须由农企双方签字确认。
13.当农企间出现严重的种子产量、质量、收购纠纷时,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进行调解,同时以短信、录音电话或书面挂号信告知当事人签字确定通知送达时间,在对方未签字情况下,必须有第三方签字证明该通知已送达对方。市种子管理站到现场调查取证,解决纠纷。
14.对调入的亲本种子和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严格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调运和田间检疫。
(二)甲方的权利
1.独家拥有对乙方亲本种子的供种权,全部合格玉米杂交种的收购权、收益权。
2.在杂交种生产中,对新问题提出的技术方案,要及时告知乙方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合同补充内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3.对难以及时去杂去雄影响制种质量的,甲方可先书面或电话、短信告知乙方,并有第三方书面签字证明后雇人去杂去雄,其费用(去杂费每亩每次 元,去雄费第一遍每亩 元,之后每亩每次去雄费 元)由乙方承担。
4.在去杂、去雄期间对乙方的制种田进行田间检验。如发现制种户去杂、去雄不符合技术要求时,甲方要立即通知制种户严格按技术要求去杂、去雄,并告知市种子管理站到现场调查取证。对检查情况要有书面记载并由双方或者第三方签字确认。为保证种子质量,对发现的母本吐丝植株可以由甲方无偿掰除散粉株周围5米内的吐丝雌穗。父本株在母本授粉结束后10天内没有砍除的,逾期后甲方可先书面或电话、短信告知乙方再雇人砍除,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种子经甲方现场检验核发准脱证后脱粒。脱粒后按甲方指定的筛孔为 筛子过筛,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包装。包装前种子要达到水份不超过13%的标准。如水分、杂质超标,经双方协商收购,超标部分水分按超标部分扣除种子重量,水份超标由乙方承担每公斤 元的烘干费。
6.乙方的果穗经甲方现场检验核发《穗选合格证》后,按甲方的要求过地磅交售。
7.对乙方的种子产量,可进行田间、室内、场地核实,并填写核产证。乙方要积极配合。
8.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高温、干旱、洪灾、花期暴雨等)因素造成的种子减产、绝产、质量不合格等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9.可以拒绝收购因乙方未按种子生产规程或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种子,但甲方必须将乙方违反《种子生产规程》的行为及结果,及时准确的记入种子生产档案,并经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签字确认,同时通知市种子管理站,由其进行实地验证确认。
10.从乙方的种子款中全额扣除甲方代乙方先期缴纳的玉米种子生产政策性保险金。
11.补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的义务
1.同甲方协商确定适宜制种玉米生产的地块。不经甲方协商同意将种子种植在不适宜制种地块上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亲本种子转借、出售给他人。
3.按照甲方制定的《玉米杂交种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制种生产,确保300米隔离区标准。
4.实行摸苞带叶去雄,确保田间杂株率:母本不超过0.2%,父本不超过0.1%。母本散粉株不超过0.2%。
5.不得在玉米制种基地内从事危害种子安全生产的活动,并对此承担责任。
6.按每亩 元的标准,按照实际种子生产面积承担玉米种子生产保险金。
7.按照甲方制定的《玉米杂交种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种植和管理,保证制种玉米每亩尿素使用量达到 公斤,磷酸二铵每亩使用量达到 公斤。
8.取得甲方《穗选合格证》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时间、顺序交售果穗。
9.取得甲方准脱证后脱粒。种子过筛、晒干并经甲方检测合格后包装。
10.配合甲方如实核实种子产量,填写核产证。
11.按合同约定全部交售生产的合格种子,及时全额偿还甲方的玉米杂交种预购定金。
12.因乙方过错(违反技术规程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掺杂使假、私自将种子转售给第三方、私自留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
1.无偿得到甲方对种子生产的技术培训、指导、检验等服务。
2.按种子播种出苗后的核实面积,以现金、农资的方式,向甲方取得每亩 元的玉米杂交种预购定金。
3.对因亲本种子质量问题、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从甲方获得经济赔偿。
4.对甲方的种子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复检费由过错方承担。
5.生产的合格种子按合同全部交售给甲方后,从甲方获得全部种子价款。
三、合格种子的质量、抽样、收购、付款的约定
(一)种子质量指标按照国家《GB4401.1-2008》标准执行。种子纯度最低要达到97%以上。
(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当甲乙双方对田间去杂去雄质量发生纠纷时,可当即申请有法定资质单位的检验人员进行田间现场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种子抽样封存。
1.亲本种子由乙方所在村委会同甲方在播种前按批次抽样封存(每批次两份样),供复检和鉴定使用。
2.杂交种在收购时,对种子质量有纠纷的制种户的种子进行抽样封存,以备复检和鉴定使用。
(四)合格种子收购:
1.收购标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的合格种子。
2.收购价格:一级种子 元/公斤,二级种子 元/公斤。
3.收购数量,按核产证的产量收购。
4.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
5.收购时间:201 年 月 日前。
6.从种子收购点到种子加工厂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五)被收购种子的付款。
1.付款时间:201 年 月底前付款 %,余款在201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付款地点:_______________。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收购乙方合格种子或不收购乙方合格种子的,按种子收购总价款(种子总产量乘以收购价格,下同)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种子款的,每迟付一天向乙方支付超期未付种子收购总价款 %的违约金。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售种子的,每迟交一天按种子总收购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将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全部销售或者转售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要向甲方退还前期支付的种子预购定金和生产技术管理费用,赔偿种子收购价款,按转售种子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
5.其它未经对方同意单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由过错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元。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到阜康市人民法院诉讼。
六、其它:
1.未尽事宜在具体实施中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种子管理站各持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乙方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该合同在当年种子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制种户(签字画押)
监督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阜康市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