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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昌吉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FK025/2025-000103 主题分类
名        称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昌吉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16:59:17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圣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正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来访、上级交办等方式的投诉举报,

三、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煤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由12315指挥中心向下分流或本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各县、市、园区自收到分流、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给12315指挥中心。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核查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