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K019/2025-00063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12:46:30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新昌阜)文综罚字〔2025〕F-03号
当事人: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L63342844P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曾超国
住所(住址等):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回味楼旁边(原土产门市部)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5年11月03日19时04分,阜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苟志辉(执法证号:31050221007)、刘炀(执法证号:310502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回味楼旁边(原土产门市部)的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者:曾超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L63342844P,注册日期:2014年03月12日,经营范围:卷烟零售、食品、蔬菜水果、五金、家用电器、办公用品、计生用品等。执法人员在该店一货架底层发现《幼儿学前教育快乐描红》系列出版物共计26册。执法人员询问店主曾超国,曾超国表示这些描红系列是从阜华景源小区东门晨光文具拿过来的,之前的店关门了。曾超国表示,他以为这些描红与作业本都一样,不知道是出版物,也并不知道卖这些描红类出版物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他也没有办理该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曾超国,其出售出版物须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执法人员对现场全过程进行录像取证并拍照;3、经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对26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现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现场负责人曾超国全程见证了检查过程,此次检查于2025年11月03日19时51分结束。
2025年11月07日上午,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法定代表人曾超国,至阜康市博峰西路421号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事实供认不讳。
2025年11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昌阜)文综检(勘)字〔2025〕14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曾超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负责人曾超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擅自销售出版物,且违法所得为50元。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张,证明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系初次违法。
现查明,阜康市甘河子镇乐家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昌阜)文综罚告字〔2025〕F-03号,经核实,你(单位)系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26册出版物;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处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博峰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