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K019/2025-00052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10:46:09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新昌阜)文综罚字〔2025〕F-02号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200MB1955968G
法定代表人:巩振兴
住所(住址等):新疆阜康市北亭镇天山路18号
你(单位)“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一案,经调查:
2025年06月05日12时48分,阜康市文旅局(文物局)田野文物看护员报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附近有大型机械施工,施工机器现场已被看护员叫停。当日16时37分,阜康市文旅局执法人员冯超(执法证:31050221004)与王建峰(执法证:31050221008)抵达兵团十二师222团5连唐朝路事发路段开始现场勘验。经现场核查,确认施工项目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实施的水土保持防风林建设项目(第十二师2025年222团1连5连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施工单位是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长度4.8公里,现场可见施工区域与唐朝路本体道路及保护范围重叠,疑似唐朝路文物本体道路被推土机损毁,经测量损毁长度达481.64米。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奥维地图定位了该破坏区域为(东经88°00′23.0724″,北纬44°22′12.0052″—东经88°00′01.7897″,北纬44°22′13.2916″)。执法人员现场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现场进行取证、测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魏长军全程参与见证了检查过程,此次检查于2025年06月05日17时05分结束。
唐朝路位于阜康市北部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南沿东西一线,横穿阜康全境,现存长度68000米,路宽4米。唐朝路穿越上户沟乡、滋泥泉子镇、水磨沟乡、三工河乡北部沙漠草场、222团、土墩子西泉分场北部地带,是丝绸之路新北道的一部分。在阜康境内,唐朝路南侧有四座烽火台(阿克木那拉烽火台、土墩子烽火台、西泉烽火台、西泉七队烽火台),遥相呼应的有滋泥泉古城(耶勒守捉),六运古城(俱六守捉)。1993年3月,唐朝路被阜康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3月,昌吉州境内烽燧群被国务院核准并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朝路因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被列其中。
2025年06月06日,执法人员依次对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设计方(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施工方(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份。
2025年06月12日,自治区文物局、兵团文物局召开了“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遭破坏问题联合执法工作协调会第一次会议,经协调决定此案由阜康市文旅局立案查处。
2025年06月12日,我局向州文旅局提交了对“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破坏现场进行认定的请示。2025年06月26日,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了《关于对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遭施工破坏情况鉴定评估报告》,确定“唐朝路遗存总遭破坏面积约11659平方米,其中唐朝路本体损毁面积约1984平方米,唐朝路本体北侧保护范围损毁面积约3700平方米,唐朝路本体南侧保护范围损毁面积约3589平方米,唐朝路北侧建设控制地带损毁面积约2386平方米,损毁长度约496米,占现存总长度的约0.73%。唐朝路被推土破坏部分损毁严重。”
2025年06月27日至07月30日,办案人员对建设单位、设计方、施工方相关人员又进行了7次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7份。
2025年08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200MB1955968G)作为“第十二师2025年222团1连5连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水土保持防风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征求相关文物部门意见,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附近的施工行为,对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昌阜)文综检(勘)字〔2025〕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证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遭破坏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巩振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0份,证明当事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且项目施工前未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3、《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康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阜政办[2014]105号),证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的明确点位。
4、阜康市文旅局《关于协调自治区文物局对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破坏现场进行认定的请示》、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关于对昌吉州境内烽燧群--唐朝路遭施工破坏情况鉴定评估报告》各1份,对现场破坏程度进行了定性。
5、《成交通知书》1份,证明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与设计方(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中标通知书》1份,证明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与施工方(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
6、《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师财建[2024]126号)、《关于对第十二师2025年222团1连5连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请示》(团农发[2025]1号)、《关于<第十二师2025年222团1连5连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师水项发[2025]5号),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当事人)只履行了水利项目备案制度,未征求兵团文物局和地方文物部门意见。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09月0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昌阜)文综罚告字〔2025〕F-02号,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100万元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同时,责令你(单位)承担被破坏文物的修缮和复原费用。2025年09月18日,依你(单位)申请,我局就本案组织了听证,你(单位)充分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经我局研究,采纳你(单位)案涉路段文物本体损毁长度占比较小、主观过错为过失(非故意)、施工项目为公益性工程等申辩意见,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停工、配合调查、并提出聘请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保护复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形,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承担被破坏文物的保护修缮和复原费用,并在222团5连附近唐朝路沿线增设保护标志碑、保护界桩及安全教育警示牌”,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博峰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