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索 引 号 | FK021/2025-00005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 ||
文 号 | 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4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17:32:01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4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严XX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5月19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查明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使用中医执业医师王XX开具西医处方。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