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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索  引  号 FK021/2025-00005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文        号 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4号 发布日期 2025-05-19 17:32:01
发文单位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4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严XX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5月19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查明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使用中医执业医师王XX开具西医处方。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阜康市严文明中西医诊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峰街信用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