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有色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录入宫XX死亡信息案
索 引 号 | FK021/2025-00000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有色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录入宫XX死亡信息案 | ||
文 号 | 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17:47:47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字[2025]第1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有色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伟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月13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年12月19日,本机关依法查明,阜康市有色社区卫生服务站2024年5月29日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录入宫XX死亡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七条:“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