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甘河子镇舒薇中西医诊所药房内存放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索 引 号 | FK021/2024-00016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甘河子镇舒薇中西医诊所药房内存放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 ||
文 号 | 新阜卫医罚字[2024]第7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13:02:26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医罚字[2024]第7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甘河子镇舒薇中西医诊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舒薇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9月23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年8月7日,阜康市甘河子镇舒薇中西医诊所在药房内存放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九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首次发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阜康市甘河子镇舒薇中西医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