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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俪佳人美容馆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案

索  引  号 FK021/2024-00012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俪佳人美容馆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案
文        号 新阜卫公罚[2024]第4号 发布日期 2024-08-15 18:03:20
发文单位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公罚[2024]第4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俪家人美容馆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晓莹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15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年7月16日,阜康市俪佳人美容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零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阜康市俪佳人美容馆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