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雅轩酒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案
索 引 号 | FK021/2024-00007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雅轩酒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案 | ||
文 号 | 新阜卫公罚字[2024]第3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13:23:03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阜卫公罚字[2024]第3号
二、被处罚人单位(被处罚人):阜康市雅轩酒店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刚
四、执法部门:阜康市卫生监督所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6月20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年5月27日,阜康市雅轩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阜康市雅轩酒店做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