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2年至2025年逾期未审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及恢复业务办理的公告
| 索 引 号 | FK014/2025-00015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2年至2025年逾期未审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及恢复业务办理的公告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12:36:23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交通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9号公告),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为严格落实上述法规要求,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阜康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开展专项核查。经核查确认,2022年至2025年期间,部分道路运输车辆因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度审验,已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具体注销车辆名单详见附件)。
为保障相关企业及个人的合法营运权益,现通知涉及《道路运输证》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企业或个人),务必于2026年4月24日前,备齐相关法定材料,到阜康市交通运输局304室递交恢复申请材料后,再前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申请办理营运证恢复业务。逾期未提出恢复申请的,将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恢复业务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营运限制,均由车辆所有人(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一、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0994-3567166、15292345500。
二、办理地址
阜康市准噶尔路841号(阜康市新客运站三楼交通运输局304室)
阜康市康宁路1112号(阜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2025年《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台账
阜康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