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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FK011/2025-00020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09 17:59:19
发文单位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监察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作、设施和设备。 现场勘验,是够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地块进行复垦 按本年度临时用地申请复垦验收情况执行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察;(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2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直接实施责任: 每年4月至11月少开展6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式平台向社会公布。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3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每年4月至11月每月检查一次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4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3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每年4月至11月每月检查一次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5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5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5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5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对对测绘单位日常工作开展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检查各类制度建立是否健全,测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人员管理保密工作开展是否到位,测绘成果质量是否合格,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理信息安全检查等。 每年至少开展2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随机抽查和投诉举报机制,对发现和举报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理信息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