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FK020/2025-00001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19:41:2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处罚。2、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阜康市统计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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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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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向被执法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方式、内容、时间等。 3、在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4、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统计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研究,做出警告、整改建议,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实施整改,对被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审查进行处罚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监督方式 |
阜康市统计局 |
责任追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
救济渠道 |
1、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2、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阜康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依法向昌吉州统计局或市人民政府法治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办公时间 |
上午:10:30-14:30 ; 下午:15:30-19:30 |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
阜康市博峰街103号统计局执法监督科。 0994-32214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