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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统计局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索  引  号 FK020/2025-00000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统计局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1-17 18:10:40
发文单位 阜康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执法监督科及局各专业人员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执法监督科及局各专业人员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执法监督科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本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小组,对合法性审核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本单位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按照一般程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执法监督科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执法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执法领导小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执法监督科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审查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事实是否查清;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执法领导小组、审查小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监督科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由领导小组及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统计执法案件经执法案件审查小组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与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要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共同分管领导裁决。因执法机构承办人员、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为:局领导为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局相关科室和执法负责人为执法领导小组成员,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科及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