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FK011/2025-00003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10:09:0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 | 《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阜康辖区内持证矿山企业 | 5% | 一年一次 | 实地检查 | 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 | |
2 |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全市土地评估机构 | 100% | 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土地评估收费与评估报告质量 | |
3 | 测绘市场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犯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交、滞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责令限期汇交,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汇交的,可以限制其测绘活动,或停止向其提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第三十条 违犯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复制或向他人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对其复制、转让或转借的测绘成果予以追回,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相当于复制、转让、转借该测绘成果规定收费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犯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测量标志,尚不构成治安处罚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罚没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罚没收入的管理规定执行。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 | 100% | 一年一次 | 实地检查 | 测绘成果是否执行汇交制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作业行为。 | |
4 | 地图市场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送审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取得地图审核批准的;(二)转让、出租、出借、伪造、盗用地图审图号的。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版面或者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原审核程序送审的;(二)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制作的地图未载明审图号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告标名覆盖地图基础地理要素,挤占、压盖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公共设施等重要名称注记或者广告所占版面超过地图整幅版面的四分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全部地图,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制作的地图泄露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全部地图,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批发、销售地图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制作地图的单位及个人 | 50% | 一年一次 | 实地检查 | 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制作及销售的地图产品是否有审图号、是否存在泄密。 | |
5 |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9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阜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100% | 随时 | 实地检查 | 依法对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 |
6 |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法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监督地方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规划计划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等情况;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与市、县政府实施征地等情况。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100% | 一年一次 | 实地检查 | 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法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监督地方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规划计划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等情况;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与市、县政府实施征地等情况。 | |
7 | 涉密地理信息保密检查 | 《自治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使用人获准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阅或者要求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经审批保管及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及个人 | 100% | 一年一次 | 实地检查 | 保管及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是否按规定执行保密措施。 | |
8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全文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100% | 一年一次 | 实地检查查看资料 | 检查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