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FK010/2025-00001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16:47:4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社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一、执法事项
负责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履行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行使劳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违反劳动领域及就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
3、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承办机构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监督方式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科
举报监督电话:0994-3222420
邮编:831500
地址:阜康市碧琳城对面
六、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