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
索 引 号 | FK023/2024-00010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13:12:0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进一步优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范零售网点经营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实际,制定阜康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
一、布点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
二、布点原则和设置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要求,综合考虑阜康市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烟花爆竹消费能力等因素和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分布情况,对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布点,确定设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7家(其中原有2家、新增5家),不再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一)原有2家:阜康市亚宏鞭炮边销茶经销部(市区元森国际)、阜康市亚宏鞭炮经销部滋泥泉子镇二分店(滋泥泉子镇)。
(二)新增5家:老城区2处、新城区1处、九运街镇1处、准东石油基地1处。
三、布设条件
(一)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零售场所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在场所内醒目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三)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标准要求;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批准且具备安全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方案实施
(一)确立零售点位。申请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经应急管理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乡镇(街道)现场核定其拟经营场所是否适合布设点位,经核查同意后,由应急管理局出具同意烟花爆竹零售点位布设意见。
(二)许可手续办理。取得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资格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从获得同意点位布设之日起,应在烟花爆竹销售前依据布设条件完成布设工作,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规定,向应急管理局提交办理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依法合法经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禁止在许可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行为。
(四)退出与补入机制。对存在严格违法行为,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点位,向社会通告,原则上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空缺且满足布点的要求下,接受其他符合条件经营者的经营许可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研究,做好政策宣传。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实施严格管控,要加强对方案的学习研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因政策和法律法规解释不到位引发社会问题。
(二)落实联合审批,严格条件审查。烟花爆竹是国家重点监管的行业领域,各属地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担负的法定职责,联合做好点位安全条件确认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点位,应急管理局要做好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一个布点的,以经营环境安全现状为许可条件择优布点,同等安全条件的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办理。
(三)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日常及销售旺季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零售店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惩烟花爆竹经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