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索 引 号 | FK008/2024-00005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12:05:0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