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索 引 号 | FK008/2024-00004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17:03:1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事项名称: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