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 FK024/2024-00009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13:24:0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各办公室、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一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要在机关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要及时公示行政检查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机关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自治区“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大队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城市管理局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应当经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大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大队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局法制办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法制办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大队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科室、大队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 法制办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科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科室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科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对公民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之金额;
(四)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
(五)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
第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执法科室提出,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与会人员组成、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集体讨论人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执法科室负责人、案件执法调查人员、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经局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条 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局法制办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案件执法调查人员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于2日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案件执法调查人员,并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
如因特殊原因或情况紧急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局法制办在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告领导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讨论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处理。
第六条 负责记录人员由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召集人指定。集体讨论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执法科室人员介绍案件情况;
(二)参与讨论人员针对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
(三)单位主要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总结讨论的结果。
第七条 集体讨论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局相关执法科室管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八条 集体讨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执法科室的意见,报批后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执法部门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执法科室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执法科室纠正;
(五)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案件,建议执法科室撤销案件;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集体讨论必须作出倾向性的处理决定,并使用《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记录在案,以备审查;全体与会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上本人姓名,集体讨论的结果作为《案件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理决定,并将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附在行政执法案卷中。
第十条 局法制办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装档。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罚呈批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参与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