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FK024/2024-00009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13:22:13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负责阜康市城市管理局所属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履行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
2、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承办机构
阜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五、监督方式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法治办
举报监督电话:0994-3221577
邮编:831500
地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69号
六、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