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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商务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索  引  号 FK002/2024-00002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商务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3-28 12:11:46
发文单位 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第一条 为规范阜康市商务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阜康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商务工信局权责清单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商务工信局所属的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四条 商务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将违法行为的轻重等级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根据具体情况略作增减。

第五条 轻微、一般、严重的情节标准:

轻微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

(二)没有涉案物品;

(三)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一般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危害后果较轻的;

(二)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情节的因素。

严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的因素。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第七条 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两种或者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八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九条 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

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

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

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行政

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五)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

罪,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为自实施之日起5年。期间,商务工信局权责及相关依据如有调整,相关附件将作相应调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