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02/2024-00001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调整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11:19:0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报废车回收管理、民爆企业等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公正、公平,根据《行政处罚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因人事调整,经研究决定,调整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议)委员会(简称案审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员会成员
主 任:杨 斌 党组书记
张舒超 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主任:李 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文成 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王丽娟 办公室主任
李胜平 商贸科科长
毛星德 工业科科长
迪丽达 招商科科长
丁红丽 法治干事(法制审核人员)
吴 旭 法制审核人员
二、案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1.对承办科室调查终结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决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2.审核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3.决定被处罚单位提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申请事项。
4.对已立案需撤销的案件决定是否撤销。
5.审议需由案审委员会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案审委员会审议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
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决策原则。
1.案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议应在案件承办科室的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后的七日内进行,与审议案件业务有关的成员必须参加,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由案审委员会主任确定;
2.案审委员会会议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对案件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3.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
(1)一般案件须案审委员会1/2以上的成员出席,且出席成员1/2以上同意决定有效。
(2)较大、复杂案件须案审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且出席成员2/3以上同意决定有效。
4.案审委员会审议结束后,由案件承办科室依据案审委员会的决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主任审定签发。
5.案审委员会审议后的案件确需变动结论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任审定。
6.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件审核(审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案审会记录。
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