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索 引 号 | FK006/2024-00001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11:14:5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 ||||
执法主体 (全称) |
阜康市医疗保障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谢宏 | 联系电话 | 3307939 | |
执法类别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执法 | 联系电话 | 3307939 | |
内设法制机构负责人 | 赵静 | 监督电话 | 3307939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执法区域 | 阜康市 | |
主管机关 (全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
办公地址 | 阜康市桃园路320号 | 邮编 | 831500 | |
执法主体类型 | 行政机关 | 现有执法证数 | ||
发放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制 | |||
机 构 设 立 依 据 |
法律依据 | 中共阜康市委员会办公室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阜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党办【2019】18号) | ||
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中共阜康市委员会办公室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康市科学技术局等17个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阜党办【2019】34号) | |||
执 法 职 责 及 权 限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一)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四)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六)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八)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十)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进行处罚; (十二)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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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法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四)《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六)《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 (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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