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律师法》的处罚
索 引 号 | FK008/2024-00001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对违反《律师法》的处罚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19:03:0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事项名称:对违反《律师法》的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阜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