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阜康市卫健委关于未发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事项的政务公开情况说明(上半年)
索 引 号 | FK021/2024-00020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许可】阜康市卫健委关于未发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事项的政务公开情况说明(上半年)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30 16:14:03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现将阜康市在特定时间段未发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事项等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行说明。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七条要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市卫健委故不用每月开展此项工作,三年开展一次即可;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要求:
(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2)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市卫健委每年年初对辖区内新从事此项工作人员进行摸底,并组织人员参加考试,故不用每月开展此项工作。
下一步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落实各项措施。
监督电话:0994-3522630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