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阜康市水利局公布第三批水行政执法案例
索 引 号 | FK015/2024-00009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其他行政权力】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阜康市水利局公布第三批水行政执法案例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13:33:0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阜康市水利局公布
第三批水行政执法案例
近年来,阜康市水利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组织开展了地下水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市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发挥案例的规范指导、警示震慑、舆论引导作用。
案例1
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城关镇一眼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李某对阜康市城关镇一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65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该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李某承认他擅自对阜康市城关镇一眼机电井计量设施实施安装65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李某实施安装65毫米暗管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修订部分)》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重,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某承担;2.对李某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玖佰伍拾柒元陆角整的行政处罚。李某已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自行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此案结案。
案例2
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一眼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杨某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一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该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杨某承认他擅自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一眼机电井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杨某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阜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基准(修订部分)》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重,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某承担;2.对杨某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柒佰零贰元整。杨某已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自行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此案结案。
案例3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潘某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国控点南侧10米处,擅自开凿开孔直径600毫米的机井1眼,还未凿成,井深3米,未下设水泵,未抽取地下水。潘某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潘某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潘某已于6月21日填埋该眼机电井,恢复原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回填擅自开凿的机电井。潘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1眼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潘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轻,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潘某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潘某已填埋机井,恢复原状,自行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此案结案。
水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用之不觉、 失之难存。单位或个人凿井取水需要取得凿井资质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安装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促进地下水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维护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守住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请取用水单位(个人)自觉遵守水利法律法规,秉持对非法取用水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杜绝麻痹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市水行政执法部门将坚持关口前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一律严查、一律严处,切实将地下水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欢迎大家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共同保护好我们严重匮乏的生命之源。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取用水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585
阜康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