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索 引 号 | FK044/2022-00005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05 18:19:0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具体执法事项 |
法制审核范围 |
依据 |
提交 部门 |
提交的 审核资料 |
审核机构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 许可 |
采集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在草原上修建为直接草原保护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初审或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审批、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1、直接涉及林业草原资源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2、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5.州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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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
1、拟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情况说明; 2、拟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3、申请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7、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自收到审核材料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2 |
行政 处罚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不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对移植一般野生树木不按规定补种的处罚、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处罚等 |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3、州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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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案件承办机构 |
1、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说明; 2、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3、案件证据材料; 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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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7、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8、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10、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自收到审核材料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
3 |
行政 强制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对擅自移动或者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履行、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对违反除治森林病虫害制度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至野外环境的行政强制、违反规定,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对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场所的行政强制、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的行政强制、对占用期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临时占用草原的代为恢复、对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
1、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强制;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事项;3、依法予以代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5、州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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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案件承办机构 |
1、拟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情况说明; 2、拟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3、案件证据材料; 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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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7、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自收到审核材料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