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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6-00001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2-28 22:02:16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6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5]51

20257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碱泉片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280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已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钢管直径100毫米,已抽取1次,已于202573日填埋,恢复原状。*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未向阜康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擅自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依法对*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5]57

20257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04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40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201.3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