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索 引 号 | FK015/2026-00001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22:02:16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水利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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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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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 |
阜水罚决字[2025]第51号 |
2025年7月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马*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碱泉片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280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已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钢管直径100毫米,已抽取1次,已于2025年7月3日填埋,恢复原状。马*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未向阜康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擅自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依法对马*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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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 |
阜水罚决字[2025]第57号 |
2025年7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04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40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王**承担;2、对王**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201.3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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