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2
| 索 引 号 | FK025/2026-00002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2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17:05:01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2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昌阜市监不罚〔2026〕10号 | 阜康市百乐福生活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 阜康市百乐福生活超市 | 92652302MA79JBD717 | 代** |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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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6〕11号 | 阜康市古榆树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阜康市古榆树便利店 | 92652302MA7999X60R | 张**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依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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