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新疆五江天山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索 引 号 | FK011/2026-00002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新疆五江天山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10:58:26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阜自然资罚(规)字〔2025〕004号
新疆五江天山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江,身份证号:432503********7499,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057742646K,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三工乡天池风景区门票处五江酒店):
你单位于2024年9月至2025年12月之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五江生态房车营地办公服务楼项目,将原规划游客服务中心向西移48米,名称调整为办公服务楼,建筑面积由313.9㎡调整为918.98㎡(占地面积481.36㎡)、建筑层数由一层调整为二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批建不符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6年1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第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其限期完成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修编
2、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131100×5%=56555元(大写:伍万陆仟伍佰伍拾伍元)。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康市财政局账号(罚款缴纳银行: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博峰街支行,账号:808401************635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智渊、王思明
电 话:0994—3227855
地 址:阜康市政务大厅610室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