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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6-000008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1-23 19:48:12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6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5]23

2025523日,阜康市水利局收到滋泥泉子镇上报涉水违法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沙枣泉村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00毫米的机井2眼,水泵管内径80毫米,已下设水泵,未连接电线,未播种,未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5]25

2025522日,阜康市水利局收到滋泥泉子镇上报涉水违法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00毫米的机井2眼,水泵管内径90毫米,已下设水泵,电线未连接配电箱,未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5]26

2025522日,阜康市水利局收到滋泥泉子镇上报涉水违法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280毫米的机井2眼,水泵管内径90毫米,已下设水泵,电线未连接配电设施,未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5]27

2025521日,阜康市水利局收到滋泥泉子镇上报涉水违法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村大食堂地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00毫米的机井3眼,200毫米的机井1眼,3个水泵管内径80毫米,1个水泵管内径50毫米,已下设水泵,电线未连接配电设施,未播种,未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5]28

2025521日,阜康市水利局收到滋泥泉子镇上报涉水违法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村大食堂地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77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已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钢管直径100毫米,已抽取1次地下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依法对**处以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5]65

20258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张建国农场104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4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4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405.8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