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K019/2026-000007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21 12:26:43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新昌阜)文综罚字〔2025〕F-05号
当事人:阜康市巨锋汽车服务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DLXJWW7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书锋
住所(住址等):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文博路西侧瑶池明珠商业10幢1层1号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调查:
2025年11月28日11时12分,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苟志辉(执法证号:31050221007)、王建峰(执法证号:310502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文博路西侧瑶池明珠商业10幢1层1号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者:李书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DLXJWW7X,注册日期:2024年06月11日,经营范围: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等。执法人员在休息室前台发现车载音乐U盘3个,执法人员询问店长阿迪力江,其称确实为在售货品,通过扫描包装盒上二维码,初步显示歌单目录近2000首。执法人员告知店长,U盘中有大量歌曲音视频,因无正规版权授权证明,极有可能涉嫌侵权违法。店长称每个U盘售价也就50元,也不挣钱,之前确实不知道这个事。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全过程进行录像取证并拍照;2、经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对3个车载音乐U盘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现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店长阿迪力江全程见证了检查过程,此次检查于2025年11月28日12时10分结束。
2025年12月03日上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李书锋委托店员刘丽霞,至阜康市博峰西路421号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03日,昌吉州新闻出版局认定当事人所售音乐U盘为侵权盗版电子产品。
2025年12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昌阜)文综检(勘)字〔2025〕14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李书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店员刘丽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昌吉州新闻出版局编号为“昌出鉴字〔2025〕第7号”的出版物认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盗版电子产品的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2026年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昌阜)文综罚告字〔2025〕F-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核实,当事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但因系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显著偏低,无违法所得,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全部3个车载音乐U盘并择期销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