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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索  引  号 FK011/2026-00001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1-19 13:17:18
发文单位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阜自然资罚(土)字〔2025〕10号

 

阜康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号:650103*******321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333182949J,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

公司2025年10月18日未经批准在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S303南侧LNG加注站西侧(阜康市*********有限责任公司所属),0.22亩[144.0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土地,地类为:工矿仓储用地(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修建散热管及防护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笔录;

3.勘测技术报告;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6个月将非法占用的0.22亩(144.0平方米)土地退还至阜康产业园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0.22亩(144.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14400.0元。(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康市财政局账号(罚款缴纳银行: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博峰街支行,账号:808401**********635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河林、李楠           

 话:0994-3225361        

 址:阜康市康宁西路自然资源局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6114